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定于2001年年底在北京市教育系统组织实施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原则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此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原则:
1. 我校此次只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7类。北京市将于2001年年底前开展面向社会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此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转为正常化,此次不能认定的其他人员如欲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其他类型的教师资格,到时可按要求参加社会认定。
2. 除我校已聘任为教师职务和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 教师资格的认定本着自愿的原则,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4. 同一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含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5. 暂不受理在1997年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1997年教师资格过渡中获得的教师资格依然有效)
二、 申请此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必备条件
1. 具有中国公民身份;
2.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3. 学历要求:
a.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b. 在"文革"期间取得大学学历的人员,可视为合格学历(仅限于本次认定)
c. 对于"党校学历"的人员,不予认可其学历
d. 参加全国统一成人高考考试,并获得由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盖有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或北京市教委"骑缝章"的证书,其学历予以承认
4. 教育教学方面的要求
a.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b.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c.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c项规定的条件。
三、 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范围:
1. 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的在职教师;
2. 承担过或正在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高等学校系统讲授过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教辅人员和教育职员;
3. 附属、教学医院中具有教师职务的教学人员;
4. 承担过教育教学任务,在高等学校系统讲授过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离退休教师自愿申请。
四、 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1. 先由各院系进行初审,合格者报人事部由"北京大学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终审后,报北京市教委认定。
2. 本人自愿申请,并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
a.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b. 学历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c. 思想品德情况鉴定和工作业绩年度考核材料;
d. 体检合格的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项目学校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单位审查,复印件保留备查。以下材料须报学校审查:
e. 市教委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此次教师资格认定,凡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者可免);
f.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
g. 由本人填写并贴有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a) 封面及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
b) 第二页"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四栏由院系填写。其中"普通话水平"一栏符合免试条件的填 "免试",其他人根据"等级证书"上的成绩填写;"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凡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者填写"合格",由院系领导签名,其他各栏由学校填写;